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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企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别规定

2023-02-17 17:25:59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特别规定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按照“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的基本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置费、退休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次工作取得的收入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照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延长未退休、达到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在延长退休期间视为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他补贴、奖金、实物、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还从原单位获得各种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退休工资、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贴,扣除扣除标准后,按“工资、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个人所得税按“工资、工资收入”征收。

保险金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当将超过部分纳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超过12%的范围内,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将超过部分纳入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为员工缴纳免税以外的保险金,应当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即保险落入被保险人保险账户)时纳入员工当期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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